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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的发展是复杂的,历史的,政治的,整个过程很曲折,也有很多的分支,这里只是简要的探讨一些粗线条的认识,并且不是论文,请不必那么严肃认真的对待。
01
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简单分类一下,大略可以分为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。
海洋法系
海洋法系以英美法为主,之所以称为海洋法,据说是因为18世纪以后英国取代荷兰、西班牙等传统海上霸权国家,称霸了海洋,拥有海上霸权,在海外建立了很多殖民地,号称日不落帝国,同时也将英国的法律带去了世界各地的局部地区,统一称为海洋法系。
大陆法系
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,之所以称为大陆法,可能与这个法系的国家以大陆国家较多,或者即使沿海国家,也将自己的国家目标定位(面向)在大陆的国家为主,我国也属于宏观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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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法的渊源
大陆法源于罗马法,其实再更往前追应该和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也很有渊源,《汉谟拉比法典》(The Code of Hammurabi),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(约公元前1792一公元前1750年在位)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,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,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。
再到古希腊地区,由于希腊所处巴尔干半岛南部的地理形态,导致希腊城邦发展快,发达,咱们熟悉的就有雅典、斯巴达等等。就这两个城邦还干了一大架,直接导致希腊文化走下坡路,跑题了。古希腊法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,成文法出现较早,有浓厚的哲学基础。希腊字母,约在公元前一千年就出现了。希腊是哲学的故乡,苏、柏、亚为大家所熟知,而且亚里士多德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,他的法律思想对大陆法也有很大的影响。
再到罗马,古罗马是一个强大的国家,进入春秋时期,罗马经济社会就有了较大的发展,尤其到了战国初年,罗马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。次年,又制定法律二表,作为对前者的补充,构成了所谓的《十二表法》,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,所以又称《十二铜表法》,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,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。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。
后来西汉时期,罗马就强大到将地中海变为他的内湖,在法律上对“公民”赋予了深刻的内涵,有了万民法。再后来到了清朝,以1804年《法国民法典》为代表的各国法律,1896年,德国以《法国民法典》为蓝本,制定了《德国民法典》,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,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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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海洋法系的渊源
首先是北欧蛮族的法制习惯。在西汉时期,北欧生活的大部分民族同匈奴一样,不断的对当时的罗马帝国进行侵扰。这些人统称为日耳曼人,包括哥特人、汪达尔人、勃艮第人、盎格鲁人等等。这些民族的法律,通常以部落习俗、习惯为主,比较原始。
紧接着南北朝时期,日耳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越过海峡,征服了不列颠群岛,成为现在英国的主人,这些蛮族带来了日耳曼人的原始的法律习惯,仍旧以习惯、习俗为主。
到了北宋初年,诺曼底公爵“征服者威廉”在英国建立起来封建王权。为了巩固中央集权,设立了一些巡回法庭处理案件,这个过程中吸纳了很多地方法院的习惯、习俗,并通过判例的形式固定下来,形成以判例为主,普遍通用于英国的普通法,普遍通用,简称普通,呵呵。从此普通法便传到世界很多地方,形成海洋法系国家。
另外明朝初年,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,一些案件求助于国会处理,逐渐产生了与国王法庭并存的衡平法院。这种为了平衡两方利益的法院,简称衡平法院,法律称为衡平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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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日耳曼的司法决斗
日耳曼法的发展水平比较低,许多制度都比较简单,但是在诉讼证据上却独具一格啊。
据说这个日耳曼法最初沿袭的是火灼、水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,就是把人放到火上烤、水里淹,如果你还能活下来,算你说的是真的。
到了公元501年,南北朝时期,他们自己都觉得这个太野蛮了,咱换一种方式吧,结果就出现了“司法决斗”。我的天啊,只要打架能赢,你就说了算。
一个著名的例子是,公元7世纪中叶,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,他恼羞成怒,诬告王后谋反,国王偏听偏信,下令囚禁王后三年。古德波佳是法兰克王国的公主,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涉,要求释放她,都没有如愿。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。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,古德波佳从而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。
在诺曼征服以后,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。司法决斗被日耳曼诸国普遍仿效,在以后约600年的时期中成为统治者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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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不成文法的戏说
如上所说,最早的文明区域,比如两河流域、希腊、罗马、中国等,都是成文法。很明显,与这些地区悠久的历史文化有关。
英美等普通法属于不成文法范畴,从他们的发展历史来看,这些民族主要是日耳曼等蛮族,成天过着骑马游猎的生活,居无定所,虽有语言,但文字发展很晚。
据说日耳曼的文字在3世纪左右才逐步固定下来,那时候我们的《内经》《史记》《论语》等都已成书,就是这样一个民族,连文字都发展如此之晚,他们怎么会有成文的法律呢,呵呵哈哈哈。
虽然普通法、不成文法在历史文化上有其别具一格的特点,但是普通法与大陆法并没有什么高下之分,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,两者逐渐在互相取长补短,互相融合。对于法律的技术方面的东西,西方在管理上还是有其先进性的,我们也应该学习借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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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九撞,医法文三学士,喜好历史、文化、哲学、管理等知识,长期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,欢迎大家关注我,一起讨论,共同成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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